【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楊君2015年甫大學畢業,該年度即取得一筆土地,經查發現係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支付買賣價款,並約定以楊君為登記名義人,楊父未依規定於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經輔導後楊父於收到輔導函10日內按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贈與稅15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由此種方式逃避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即類此情形者,以贈與論,並依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之贈與行為,應於訂約後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接獲國稅局通知補報函後,一定要依規定期限補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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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辦婚嫁,雙方父母最高可轉贈2160萬

這個藉由婚禮金或嫁妝名義轉贈子女財產的做法,因為是完全免稅,財富移轉效果非常可觀,要結婚的新人、子女即將嫁娶的父母,應該要徹底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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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再婚仍可申報婚嫁贈與免稅額 除了一般贈與需在30天內申報外,婚嫁贈與的申報期間是贈與後6個月內。雖然贈與時間可以自由填寫,但建議不要離子女的婚嫁時間太久,以利免稅贈與的申報。

至於,同一年度有多名子女結婚,父母仍可同時申報多次的婚嫁贈與;若是同一名子女離婚後再婚時,父母還是可以申報婚嫁贈與免稅額,權利不受影響。

趁著年底、年初 合併兩個年度一起贈與

年底會成為財產贈與的申報熱季,主因稅法規定:贈與財產須在30天內申報,同時,贈與有年度免稅額的規定,因此,想移轉財產給下一代的父母,會利用每年的「年度贈與免稅額」,分年將財產轉贈子女。影響所及,許多上市櫃公司大股東、經理人,每到年底,就忙著申報股票贈與子女。銀行、投信也頻頻向投資人推銷以子女名義存定存或買基金的免稅理財工具。

在跨年時,如果父母親分別在12月和隔年1月各做一次贈與,因為時間相近,還可以把兩個年度的贈與一次申報,跑一趟國稅局就搞定兩個年度的免稅贈與。 如果子女是在年底或隔年初結婚,那免稅贈與金額就更「補」了。首先是「年度贈與免稅額」,一對新婚夫妻,如果雙方父母親將兩年度的贈與免稅額一次運用,不論贈與的是現金、股票或是不動產,合計兩人最多可從雙方父母處獲得1,760萬元的免稅財產。

再來,還可加上「婚嫁贈與免稅額」。婚嫁贈與免稅額目前是100萬元,父親和母親各自有贈與婚嫁子女的100萬元免稅額,合計父母兩人共可贈與婚嫁子女的免稅額是200萬元,雙方父母加起來,共有400萬元免稅額,連同前述年度贈與免稅額,合計是2,160萬元。

留意2原則 以免仍遭稅官追稅

贈與免稅額雖然很可觀,但是,在運用上,必須注意以下2項原則,以免還是會被稅官追稅:

1.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按稅法規定,父母每人各有220萬元的免稅額可以贈與子女,合計一個家庭每年有440萬元額度可用。家中只有一個小孩,則這個小孩可享受全部額度,如果有兩個以上小孩,則是由全部子女共享,440萬元的總額並不會因子女人數多而增加。

也就是說,如果有兩個以上小孩,父母也只能在總贈與金額內享有免稅優惠,超過部分就必須課稅。舉例來說,如果有4名子女,父母可以均分免稅額度,讓每名子女都分得110萬元,如此即可完全免稅;只要子女中有1人受贈財產超過110萬元,除非另1人減少,否則超出總額的部分即須課稅。

2.「資金流程」比「免稅證明書」更重要:父母若將股票、房地產等財產贈與子女,必須辦理過戶變更登記,但是贈與現金,只要在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度內,都不用申報。不過,大部分父母會去國稅局申請免稅證明書,主要是為了未來在子女購屋置產時,可以證明資金是來自父母歷年的免稅贈與。

可是,辦完免稅贈與子女財產後,別以為高枕無憂,如果擅自挪用子女戶頭內的錢,小心會有被課「贈與稅」的危險。尤其是送錢給未成年子女,更應該要留意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資金往來。

因為就稅法論,資金如果已經贈送,就屬於子女的財產,如有轉回父母使用,必須詳述原因並保存完整資金流向紀錄,否則即使贈與子女時,取得免稅證明書,但只要子女戶頭內的資金又回流父母使用,日後一旦動用這些轉贈子女的資金去置產,父母仍會被課贈與稅。補稅事小,如果涉及贈與金額很大,或漏稅情節重大,國稅局還有權利加處罰款,到時候可就得不償失了。

※轉贈後又提領自用,小心被課稅!

下面這個案例,可以讓所有父母獲得警惕。一對陳姓夫妻在92年至95年,每年各贈與現金100萬元給未成年兒子陳丙君,並取得免稅證明書。96年陳丙君購置不動產時仍未成年,且主張陳丙君以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並檢附92年至95年度贈與免稅證明書,但國稅局查核資金流程時卻發現,陳姓夫妻兩人每年將現金存入陳丙君帳戶後,又提出自己使用,可見陳丙君購置不動產資金並非來自父母歷年贈與的財產,最後還是被國稅局認定為父母兩人的贈與,核課贈與稅。後,一定要依規定期限補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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